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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對張國榮的誤解 1、張國榮的感情生活 4月1日,是張國榮逝世17周年的忌日,每年這個時候就會有一個問題不斷地被人提起。 張國榮為什麼會自殺? 被情所傷和入戲太深,是很多人對他自殺的誤解,甚至還一度被當成真相傳播了很久。即使他已經離去17年,還有很多人對這個猜測深信不疑。 ... 關於他的取向問題,很多人認為他是被女人傷透心了才會愛上男人。其實這真的是對他最大的誤解。 首先,他不是同性戀,而是雙性戀。其次,對於他來說,愛就是愛,並沒有性別之分。 張國榮的有過幾任女朋友,最眾所周知的就是毛舜筠,張國榮還跟她求過婚。 很多人至今還一廂情願地認為,如果當初他和毛舜筠結婚了,可能就不會抑鬱了。對於這種說法,我們來看看張國榮本人的回答吧。 2000年左右,毛舜筠採訪張國榮,兩人在節目中說起了他們23年前的那段戀情。 ...... 兩人總共就交往了3個月,後來因為雙方分屬不同的電視臺,聚少離多而分手。而且那個時候的毛舜筠,除了張國榮外還有很多男朋友,她又要拍戲又要約會,忙得不可開交。 為了嚇跑那些競爭對手,張國榮就跟毛舜筠求婚了,結果沒嚇跑情敵,倒把還沒滿20歲的毛舜筠嚇跑了。張國榮說當時少不更事,還好沒有結婚。 ... 毛舜筠在和張國榮分手後,感情生活依然很豐富,曾經結了三次婚,第三任丈夫還是張國榮給介紹認識的。她和三婚丈夫結婚時,張國榮還帶著唐鶴德去吃過喜酒。 張國榮和毛分手後,和雪梨(古天樂版《神鵰》里的李莫愁)、倪詩蓓等圈內女星在一起過,最終都因為女方出國而分手。可以看出,張國榮的異性戀基本都是因為異地戀而分手的。 ... 張國榮與倪詩蓓 張國榮和毛舜筠對這段感情插曲根本就沒有放在心上,反倒是一些看客們自己不肯走出來。總是選擇性忽略張國榮在毛舜筠之後還談過3個女朋友,幻想著如果他們在一起了,就不會有悲劇的發生。 張國榮對毛舜筠一直很照顧,是因為把她當親人和妹妹。在張國榮決定自殺前,他還專門問過毛舜筠經濟有沒有問題,需不需要幫助。 ... 張國榮是很專一的人,他如果決定愛一個人,就會一直對那個人好,這也是為什麼他能和唐鶴德在一起這麼久的原因,因為唐鶴德也是個十分專一的人。 說張國榮因為被女人傷了才會愛上男人,本身就是無稽之談。 2、張國榮入戲太深 很多人認為張國榮之所以會抑鬱是因為拍《異度空間》時入戲太深走不出來,對於這種說法,很多和張國榮有過接觸的人都表示這是不可能的。 張國榮是一個非常敬業的演員,他拍戲的時候十分認真,但拍完他立刻就抽身了。《異度空間》拍攝期間,只要攝像機一停,張國榮就立刻招呼大家去吃宵夜。與他合作的羅嘉良也證實過,他還說在片場從未見過張國榮有情緒低落的時候,他拍完每一個鏡頭都很有滿足感。 ... 曾志偉曾經說過,他們拍戲那幫人,每次遇到奇怪麻煩或無人敢演的角色,就會扔給張國榮。不管什麼亂七八糟的角色,只要張國榮一來就不用擔心了。 張國榮在演戲方面的專業性是業內人士和觀眾一致認可的,他什麼角色都能演,如果他動不動就入戲出不來,怎麼可能塑造出那麼多風格迥異的經典角色呢?所以說他入戲太深,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 3、為什麼最後一通電話是打給經紀人而不是唐鶴德? 這個問題其實只要真心愛過的人都能懂,誰會忍心讓自己的愛人直面那麼殘忍的場面?誰會願意讓愛人看到自己那麼不堪的遺容?他希望自己的愛人心中永遠記著自己最美好的模樣。 之所以最後一通電話是打給經紀人而不是摯愛,是因為他清楚,如果唐鶴德在現場,他一定會受不了的,他怕他會出事。 他從來就是個追求完美的人,他知道經紀人陳淑芬可以在他跳下去後很好地處理現場,幫他善後,讓他體面地離開。 事實也證明了,張國榮的選擇是對的,經過陳淑芬的斡旋,最終沒有任何一個記者拍到他臨終的照片,為他保留了最後的尊嚴。至於他為什麼要選擇跳樓,小刀後面會講到。 ... 那麼張國榮為什麼會自殺? 因為他得了抑鬱癥,且是無法治癒的那種。 世人對抑鬱癥的誤解 1、什麼是抑鬱癥 在紀念張國榮的文章底下,我經常能看見類似下面的提問: 「抑鬱癥能被治癒!為什麼要死?真的很不理解!」 還有的人問「張國榮有錢又有名,怎麼會抑鬱?」 對於這樣的人,小刀也很不理解。不知道是該羨慕他們活的如此單純,還是該悲哀他們的世界觀如此狹隘。 這些問題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眾對於抑鬱癥的了解有多麼匱乏和片面。在探討張國榮為什麼會因抑鬱癥自殺之前,咱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抑鬱癥。 抑鬱癥又稱抑鬱障礙,主要臨床特徵表現為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多數患者會對自身存在的價值產生懷疑,常常會自責,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行為;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 ... 抑鬱癥並不只簡單的表現在人的情緒和精神上,它還會對人的身體產生持久的傷害。 反應遲鈍、記憶力減退、認知障礙、意志活動減退、心慌、噁心、嘔吐、胸悶、出汗,等情況都很普遍,更重要的是,它會導致睡眠障礙,以及身體任何部位的疼痛,發病的時候病人甚至無法控制自己的手腳協調。 抑鬱癥分為兩種,一種是外源性的,是由外部環境和個人經歷引起的,比如生活中的挫折,學習或工作中的壓力、感情問題等,這種抑鬱癥可以通過干預治療的,周圍的人多關心開導,對恢復會有幫助。 另一種是內源性的,是由大腦內的化學物質不平衡引起的,這種是很難治癒的,而張國榮得的就是這種抑鬱癥。 ... 2、得抑鬱癥的人都是性格內向,容易敏感的人? 很多人一聽到抑鬱癥三個字,就會不由自主地認為只有性格內向、容易敏感的人才會得這種病。這也是一種認知誤區,有很大一部分抑鬱癥患者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很開朗的,他們會微笑面對一切,以至於當別人知道他們有抑鬱癥時都無法相信。 有些人說張國榮得抑鬱癥是因為本身就有憂鬱氣質,其實他是個很調皮的人。他在大多數人面前是個成熟穩重的哥哥形象,但在最親近的人面前,就會像小孩子一樣。 拍《東邪西毒》時,他領著劉嘉玲、張曼玉、張學友、林青霞、梁家輝等人每天在沙漠裡埋西瓜、找西瓜、挖西瓜,因為當時天氣很熱,他發現把西瓜埋在沙子裡第二天挖出來就像冰鎮過的一樣,可是大風總是會把他做好的標記吹走,於是劇組每天都會出現上面那一幕挖西瓜的表演。 還有一次,他不知道從哪裡搞來一個大西瓜,剛好那天他穿著紅色的外套,於是就抱著西瓜問自己的朋友,你看我這樣好不好看?朋友答好看,於是他就抱著西瓜到處拉人合影。 ... 雖然現在大家把張國榮封神,但是當時媒體和觀眾對他並不都是友好的。他當年第一次登臺唱歌時,全場觀眾都對他表現了極大的熱情,可是等到第二次時,還是同一批觀眾,卻對他喝倒彩。 有一次演出,他唱的高興了就把自己的帽子扔出去了,結果竟然被接到的觀眾又給扔了回來。回到後臺後,他自己在那嘟囔:我會讓他後悔當初沒收我這頂帽子的,將來這頂帽子可值錢了。 面對黑子,他從來不懼。他說「我不會被任何人趕走,如果我要走,一定是我自己光榮地走出來」。 對那些愛亂寫的記者,當時有記者說他開演唱會是為了唱給唐鶴德一個人聽,他直接在臺上懟:我是一個專業的藝人,我站在臺上當然是唱給所有人聽。如果我要給他唱可以隨時唱,每天臨睡前可以唱一次,早晨又可以唱一次。 寫這些是為了說明,抑鬱癥患者中有很多像張國榮這樣既不敏感也不內向的人存在。生活中的張國榮,活得像個猴子,怎麼會內向呢。 ...... 張國榮為什麼會自殺 如果張國榮得的是癌癥之類的病,也許他根本就不會選擇輕生。因為癌癥至少還有明確的方法可以醫治,而抑鬱癥,尤其是他這種生理性的 抑鬱癥,根本就看不到希望。 普通的抑鬱癥還可以靠自己調整情緒、靠周圍人的關心愛護來減輕癥狀,但張國榮的病靠這些完全沒有用。除了他自己,任何人都幫不了他,吃藥也是杯水車薪。 除了精神上的折磨,他還要承受肉體的痛苦。病的最嚴重的時候他渾身疼痛,手抖的杯子都握不住,還會無法控制的想要摔東西。 每次他發病的時候都會把自己鎖在房間裡,因為怕自己會忍不住傷害唐鶴德。除了幾個特別親近的朋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他得的是抑鬱癥。 ... 與此同時,他還有很嚴重的胃病,胃疼常常讓他直不起身子,胃酸回流燒壞了他的嗓子,醫生說他的嗓子腫的像蘋果。那段時間出席活動的他只能微笑,連話都說不了。 他整晚整晚的失眠,偶爾短暫地入睡也會做噩夢。和朋友在一起時,他失去了往日的活力,經常發獃,精神恍惚,甚至聽不見別人在說什麼。 他曾經吞下安眠藥準備自殺,但是被唐鶴德救了回來。可是唐鶴德救得了他的命,卻治不了他的病,就連醫生都跟他說這種病無法治癒。 他曾說:生命太短暫,一定要活的正面、積極。他還說:人畢竟是人,總會有些遺憾,否則就是神仙了。上帝不會什麼都給你的。他也曾積極自救,他吃遍了各種中藥西藥。 可現實卻如此殘忍,無休止的疼痛和永遠看不到希望的絕望最終還是淹沒了他。 ... 在他生命的最後時刻,他還在儘自己的努力完成對朋友的承諾,他去給梅艷芳當演唱會嘉賓。他在病的最重的時候,幫劉嘉玲聲討無良媒體。 他比誰都不想離開,可是腦子裡卻一直有一個人聲音再勸他離開。 他曾經問他的姐姐:我有錢又有這麼多人疼愛我,我每天都這麼開心,可是它(抑鬱癥)不認的。 他選擇跳樓,是因為只有這種方式最無法挽回,他抱了必死的決心。那麼珍惜生命的他,卻選擇了這樣決絕的方式來結束生命,他當時的痛苦可想而知。 他在遺書中感謝了自己的愛人和朋友,也留下了他的不甘:我一生未做壞事,為何會這樣? ... 應該如何對待抑鬱癥病人 很多人對抑鬱癥都不重視,覺得只要想開一點就沒事,甚至會覺得那些得了抑鬱癥的人都是因為太矯情。就連很多抑鬱癥患者自己,都會常常產生自責。 張國榮去世後,肥肥很自責,因為她曾經不止一次勸他想開點。那時候的他們,包括張國榮自己都會 抑鬱癥知之甚少,後來肥肥才知道自己的那些話對於抑鬱癥病人來說無異於譴責和二次傷害。 直到張國榮去世後,張國榮的大姐收到了一位醫生的來信,他用滿滿4頁紙給她解釋了抑鬱癥。 這時她們才知道,抑鬱癥病人有多難。 ... 時至今日,抑鬱癥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疾病,全球抑鬱癥患者高達3.22億人,每年因自殺死亡的案例中,抑鬱癥患者超過30%。 對待抑鬱癥病人,並不需要過多的關心和安慰,因為同情和安慰會增加他們的心理壓力。更不要說類似「想開點就沒事了」之類的雞湯語言,只需按平常心對待,讓他們像一個正常人那樣參與到日常活動中來。 不雞湯、不否定、不嘲諷、不批判、不強迫,是對抑鬱癥病人最好的相處方式。 這世上沒有人能夠對別人的痛苦感同身受,生活在陽光下的人永遠不懂隱身黑暗的絕望,但至少我們還可以善良。 以上內容 原創,抄襲必究! 唐鶴德與張國榮的愛情,無關性別,只因是你 《重生》:面對妻子的背叛,他選擇家暴卻被殺,值嗎? 《紅樓夢》:賈母為何不給寶玉和林黛玉定親?看看古代娶婦標準
內容簡介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目錄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
策畫者序 法律雖然冰冷,但人的溫暖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黃馨慧
前言 不可不知的失智症病友法律保障知識
第一章 確診為失智症後
01失智症確診後應該怎麼做?
→聲請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02如何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誰在什麼狀況下、依什麼程序可以聲請?要準備什麼必要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
03親屬或其他第三人於聲請監護宣告前,能否處分失智症病友財產?
→該處分行為將構成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或是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等情形。
04失智症病友於監護或輔助宣告前,如何防免財產遭到侵奪?
→對不動產可採行「預告登記」,對金融機構可要求「當事人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05失智症病友長時間走失或失蹤該怎麼辦?
→聲請法院宣告,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 (民法第8條)
06如果受監護人已控制失智病情或先前遭誤判,如何撤銷監護宣告?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之。(民法第14條第2項)
第二章 失智症病友行為的法律效果
07失智症病友是否所有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受監護宣告後的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民法第15條、第75條)
08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遺囑?
→若已受監護宣告,即不能作成遺囑;若僅受輔助宣告,須應經輔助人同意;若未受上述宣告,則依作成醫囑當下意識是否清楚判斷。(民法第15條之2)
09失智症病友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時應如何處理?若造成他人傷害,法律上是否須負責?
→可能因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不罰或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
第三章 失智症病友應由誰照顧?
10確診失智症後,誰有義務照顧失智症病友?
→民法第在民法第1114條、1115條及1116條之1所規定之扶養義務人。
11為什麼法院對失智症病友做監護之宣告時,應選定監護?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之法律上義務。 (民法第1098至1111之1條)
12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考量因素為何?
→會考慮受監護人意見、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
13可以自己預先選擇未來的監護人嗎?
→意定監護,尊重個人自主意志。 (民法第1113之2、3、4、8條)
14監護人在處理監護事務時,可能碰到怎樣的困難,如何維護並行使權利?
→銀行可能拒絕受理監護人提領受監護人之存款。得以「監護信託制度」、「安養照護信託」、「意定監護」因應。(民法第1103條、第1113條)
15若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是否仍須尊重、參酌受監護人之意思?
→受監護人若於意識清楚下所為之明確意思,仍應受尊重。(民法第1112條)
16監護人得否請求報酬?若是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是否會受到扶養義務之影響?
→法院會依具體個案酌定報酬之金錢額度,子女不因扶養義務而影響其報酬數額。(民法第1104條、第1112條)
17監護人如果不適任應如何處理?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
18已經有監護人,什麼情況還需要再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監護人與失智症病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民法第106、1098、1113條、家事事件法第176條)
19什麼是程序監理人?如何與監護人進行職務分工?
→就受監護人的司法程序提供協助,不會取代監護人之職權。(家事事件法第14至16條第1項、第165條)
第四章 失智症病的財產保障
20如何以信託保障生活的養老照護?什麼是安養信託?
→委託受託人管理財產,以支應年長或身心障礙者安養費用,並依信託契約處理財產。(信託法第1條)
21安養信託的內容可否變更?如何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之同意而變更,終止須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法第3條、第15條)
22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主要規範內容?
→請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信託法第10至12條)
第五章 其他常見實例問題
Q1 失智者被送進醫院或機構照護之後,如遇到醫療需求或緊急,而監護人不是配偶或子女的時候,應該要優先通知配偶子女?還是監護人?誰能夠決定失智者的醫療選擇(同意書誰簽)?
Q2 失智症嚴重時會發生譫妄、躁動,具有攻擊性,此時是否可以無視他的意願拘束其人身自由(例如:使用拘束帶)?
Q3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失智症病友,有無醫療自主權利?醫療選擇是否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
Q4 失智者可以活體移植捐贈器官嗎?
Q5 若失智者(受監護人)的財產都全部花費不剩,監護人必須負擔較多撫養費用與照護責任嗎?
Q6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Q7 失智症病友於應徵工作時,依法是否須主動揭露罹患失智症之事實?
附論 「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是什麼?
附錄 本書案例所提到的法律條文及相關資料
序
法律雖然冰冷,但人的溫暖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黃馨慧/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經在一次餐會中聽到法學界的前輩轉述這樣的故事:有一對夫妻,丈夫是正值壯年的開業醫師,妻子則操持家務,夫妻感情融洽,家庭生活富裕穩定。但不知何時開始,丈夫雖然每天照常到診所看診,但離開診所後的日常生活,經常出現幻覺,脾氣變得不穩定,對於時間的記憶時而錯亂、對於空間的印象也經常混淆。
妻子不知所措,但經過蒐集各種資訊,四處求醫後,丈夫被確診罹患早期失智症,這種印象中專屬於老年人的疾病,竟然會找上一向精明清楚的丈夫。妻子一向負責家務,無論是診所的事業、家中的主要資金都由丈夫全權管理,但眼前的丈夫,雖然外表看不出異常,事實上已經不是以前的丈夫。
妻子對不可知的未來,感到無限恐懼,也不知道法律上她可以做什麼,以免丈夫日漸喪失自理能力後,她連治療丈夫的醫療費都無法動支。
台灣與世界上很多國家一樣,都面臨人口老化的問題,過去令人聞之色變的失智症,卻不再只是老年人的專利,失智症的患病人口年輕化,已經悄悄侵蝕這個社會的基盤,但失智症可能引起的社會問題及法律問題,卻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
有澤法律事務所成立後,我們一直在思考,應該以什麼樣的題目,作為有澤的第一本著作,最後我們選擇了這個大家可能會有點意外的主題,因為它跟有澤團隊過去在法界給大家的印象不太相同。
作為律師,我們看過許多人、公司的「生老病死」;作為人,我們正在體驗自己人生的生老病死,基於一份對於人性最深切的關懷,我們動念想要用自己的專業替這個社會做些什麼。我們始終相信,法律雖然冰冷、法庭雖然肅穆、程序或有煎熬,但人的溫暖會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有澤的同仁們在繁忙的公務之餘,一同產出了這本書,這不是一本深奧的法學鉅著,也不是一本複雜難解的教科書,這是一本盡可能貼近每個使用者的「法普」書籍。
最後要感謝參與本書撰寫的有澤法律事務所同仁們,以及在過程中提供我們很多協助的出版社夥伴,同時,也要感謝曾協助本書編撰的黃立慈律師、洪培慈律師。翻閱這本書的人,不管是正在經歷家人罹患失智症的痛苦,抑或只是出於關心或好奇,如果讀者能在書中找到一些可能性,對我們而言就是最大的報償。
推薦序一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若宇法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童年、青年、壯年到老年是人生必經的路程,這段路程,以百年計算,5個20年而已。第1個20年(1∼20歲)為了求學而努力,第2個20年(20∼40歲)為事業而拼搏,第3個20年(40∼60歲)為家人、為工作操心,第4個20年(60∼80歲)已到退休年齡,終於可以無憂無慮的享受自已要如何生活的日子,所以大部份人都認同60歲後的20年,是人生的黃金時代,60歲以後才是真正的人生。
60歲後的20年,要享受自在自主的快樂生活,必須要有健康的身體、健全的思考能力和基本的經濟能力。尤其身體要健康、心智要正常,更是重要,若非如此,不但自己享受不了60歲後人生黃金時代的快樂生活,反而會成為自己和家人的壓力和負擔。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的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依內政部2018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台灣65歲以上老人共3,433,517人(佔全人口的14.56%),其中失智症有269,725人,佔18.23%。也就是說65歲以上的老人,約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老人,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
近日在媒體上看到新聞報導:「定居外國的子女回台後,不承認年邁父親所簽立的遺囑,認為是在台的子女利用失智父親的無意識而書立的……」、 「在姊夫的醫院工作十數年,姊夫原答應會給退休金,不幸姊夫罹患失智症,外甥拒給阿姨退休金而興訟……」、 「老太太散步走失,警察見其手腕環帶上有聯絡電話及地址,要主動送老太太回家,老太太就是不肯,警察只好打電話給他家人,當女兒在電話中呼喚母親回家時,老太太馬上答應回家……」。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聽到如上述失智病友的故事真的非常多,大家應該都會想到,要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上權利? 有哪些法律是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 如何去瞭解這些法律? 如何去採用這些法律?
有澤法律事務所的同仁集體撰寫了這本《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我有幸先睹為快,書中從如何認識失智症、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法律上的權利、在實務上如何操作這些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規定、法院和政府機關有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機能……等等,都有清楚的介紹。
這本書淺顯易懂,是寫給普羅大眾閱讀的,可以讓讀者快速地瞭解有那些法律是在保護失智症病友,及在實務上要如何適當的採用這些法律規定。
有澤法律事務所的執筆律師,是我多年的工作伙伴,他們集智撰寫了這本實用,又可以幫助失智症病友及其家屬的好書,是有益社會,且值得肯定的工作,爰樂為推薦序。
推薦序二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
失智者的權利保障與限縮,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在二十餘年的工作經驗中,不只一次遇到失智者財產、契約或購物糾紛的狀況,其中有些是被惡意詐騙,有些則是不知道已經患了失智症,在無意間做了不周延的決定與行為,發生這種情況,一番家庭風暴難免,到底該怎麼辦呢?
大部分的人想到的是限制失智者所有行為,甚至剝奪了外出與社會參與的機會,這樣其實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在法律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是可以進行的處遇措施,可是艱澀的法律名詞,專業工作者都不一定能理解,對於一般民眾更如天書般難懂,這中間的落差,要怎麼對話與弭平?
《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這本書,蒐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民眾及家屬常遇到的困擾與實際案例,從法律的視角進行解讀,對於陷入困擾中的民眾,在書裡面可以找到相符狀況,得到具體參考與建議,文字淺顯易懂,讀起來就像一本故事書,案例貼切讓人感同身受,不會有冷冰冰條文的距離。
作者群具深厚的人權素養,以確保失智者當事人權利、照顧、自立為基礎,進行法律的支援。當我讀到一個受監護宣告的失智者,無法進行財務與訂定合約的行為,但只要有意思能力,仍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結婚時,不禁拍手叫絕。一般人通常會認為失智者既然已無行為能力,就什麼都不能主張了吧,但作者就是舉了個例子,告訴大家不是這麼回事喔。
誠摯推薦這本像故事書的法律書!
推薦序三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失智症患者除了有醫療、照顧上的需求,潛在法律風險也不少。根據媒體報導,失智症患者可能成為詐騙的被害人,有時甚至被利用成為詐欺的幫助犯。本書由專精法律議題的有澤法律事務所同仁們合著,具有下列特色,值得讀者參考:
1.詳細介紹監護與輔助宣告
監護與輔助宣告是保障失智症患者財務安全的釜底抽薪之道,係由法院為之。以2019年為例(截至8月底),受監護與輔助宣告者合計58191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有117.8萬人,亦即受宣告者僅占身心障礙者的4.9%左右,可見一般民眾未必熟知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
本書詳盡地說明了此制度的意義與內涵,包括聲請程序、聲請權人、應備文件;法院審理過程、考量因素;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後,本人行為的效果以及監護人之職務、報酬;監護人不適任時的改定程序等。換言之,從監護與輔助宣告的開始、存續、終了,均有淺顯易懂的說明,足供失智症患者或家屬作為「攻略」手冊加以參考。
另,監護與輔助宣告之所以使用率不高,很多狀況是因為家屬直接處分失智症患者本人的財產,而認為沒有必要去法院聲請監護與輔助宣告。本書在第三則特別針對此點提出澄清,亦即家屬此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該法律行為在民事上效力未定。倘若日後家屬中有人對此不滿,還可能引發偽造文書、侵占等刑事紛爭。因此本書建議失智症確診後,應儘速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此點亦值得家屬借鑒。
2.提供其他保護財務安全的法律攻略
監護與輔助宣告係由法院審理,程序嚴謹,需耗費一定時日。本書注意到此問題,在第5則提供了預告登記與當事人註記的兩個方法,能較迅速保護失智症患者的財務安全。
3.提供預先規劃的建議
監護與輔助宣告雖可保護患者的財務安全,但也對患者本人的權利造成一些限制, 例如行為能力受限、喪失選舉權、結社權、失去某些專門工作資格等, 因此可否不聲請監護與輔助宣告,仍使失智症患者的財產受到保護,也是重要課題。本書對此提出了安養信託的建議,並在第20、21、22則說明了安養信託的內容與效力。一般民眾對信託較陌生,此部分可幫助尚未罹患失智症者,預先規劃並保護自己的財產,而非坐等監護與輔助宣告,相當有意義。
4.說明患者本人財務安全「以外」的其他法律風險與因應策略
例如失智症患者涉及竊盜等犯罪行為時,法院可能免刑或減輕其刑;失智症患者的醫療同意權、扶養問題、勞動問題、失蹤乃至死亡宣告問題等。因此,即使事先已充分規劃、在財務方面安全無虞者,亦可藉由本書,對失智症患者可能涉及的法律議題,具備整體、概括的認識。
基於上述特色,本書有助於讀者了解失智症患者的所有法律相關問題,並提供了初步因應意見,減少失智症病友及家屬的不確定感,進而規劃適合自己的策略,是以,筆者給予高度評價。
另,作者們費心將平日執業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用平易近人的語言,分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筆者亦深感敬佩。本書確實是一部值得閱讀、學習的攻略。
推薦序四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系 教授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發展,罹患失智症的人口逐漸增多,依衛福部與內政部2018年12月的調查與統計,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約每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人口,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且未來失智症人口有持續攀升的趨勢,因失智而引起的問題,諸如迷路、遺忘、表達障礙、生活障礙、情緒改變,甚至失蹤等,已經造成許多家庭的困擾。
個人身邊不乏若干親友,因家中長者罹患失智症,而導致家中生活失序,經濟能力稍好者,還可以請人幫忙照顧,而經濟能力較差者,或是家中其他長輩不願意請人進到家中來幫忙,而必須由家人親力親為照顧者,不僅影響子女的工作,也使得家中的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並非單靠家庭之力就可以解決,這是整個社會所要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需要集合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力量,共同協助失智症的家庭來解決。這些問題,除了生活照顧上的問題較為迫切外,容易被忽略的是因失智所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
失智症者的理解力與判斷力已經逐漸弱化,其原有的生活關係、財產管理,如何妥善規劃與處理,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這也是失智症家庭所必須面對的,特別是失智症者的家人如何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確保失智症者本身與家庭的權益。
本書從法律觀點出發,對於與失智症者最直接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制度、失智症者與家庭和監護人的關係、監護人如何處理監護事務、如何避免失智症者的財產遭到侵奪、何謂安養信託、失智症者的醫療自主權、工作權益保障等問題,都能針對具體的問題,詳盡地加以說明,對於失智症者的家庭,有非常高的參考價值,詳讀本書就可以按部就班地為失智症者妥善地建構一個周延的「保護網」,值得大力推薦!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9528559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224頁 / 14.8 x 21 x 1.0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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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取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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